申请人:广州泽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6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11577号“广论GUANGLUN及图”商标、第19687542号“众乐时光ZHOGNLESHIGUANG及图”商标、第20468385号图形商标、第5930112号“辑里JILI及图”商标、第12112343号“ZHAO LIAN DIAN QI及图”商标、第16664281号图形商标、第12610531号“淄联Z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类似情形商标信息、销售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