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心医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7886号“CARDI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859972号“Cardiatis”商标、第17860075号“Cardiat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