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先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4707号“MRLA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84622号“MYLA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缘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销售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833号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