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46628号“宏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宏川 16046628

阅读:140612 2018-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宏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对第16046628号“宏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宏川”与申请人使用在先且具…

  申请人: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宏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对第16046628号“宏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宏川”与申请人使用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宏川”文字完全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打印件):

  1、申请人企业架构图及公司变更资料;

  2、申请人名下企业工商登记情况;

  3、申请人历年企业荣誉;

  4、申请人企业宣传报道情况;

  5、申请人“宏川”商标注册情况;

  6、“宏川”商标转让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是一家以经营化工综合服务为主的企业,在案并无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所属行业上已经使用了“宏川”商号且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因此,由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进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046628号“宏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宏川 160466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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