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怒沧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宁县龙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对第15966855号“小主庄园 XIAOZHUZHUANG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互联网媒介代理、产品运营、视频直播类红人商业合作。“小主在线”是申请人在先独家打造的商业合作平台,经过申请人的积极使用及大量宣传推广,已经成为行业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近似,指定服务类似,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合作协议;
2、申请人“小主在线”授权书;
3、申请人“小主在线”品牌宣传推广情况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6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0日止。
2、申请人称其在先第20038587号“小主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1445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委将申请人该项主张归纳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则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该引证商标已被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不应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除商标权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的相关请求,我委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授权书等证据所显示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