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俊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科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98926号“土掉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土掉渣”为皖南名吃,是土家族的传统贡品。如今,“土掉渣”不仅是一种烧饼的代名词,更成为一种网络时尚用语,并在年轻人中广为流传,现已不是一个贬义词。“花花公子”、“矮冬瓜”、“吝色鬼”等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土掉渣”一般用来形容品味、风格低俗,作为商标易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