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网聚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8347号“网聚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27807号“网易天下”商标、第16406058号“网福天下”商标、第16406058号“网遍天下”商标、第7666049号“网罗天下”商标、第5113422号“网龙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