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8601号“新城市NEW LAND T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构思臆造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09018号“新城市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9544号“新城置业NEW CITY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两商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