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国豪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4786号“手创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384号“手创Shou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17年5月27日专用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77367号“ihave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 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