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柱豹
委托代理人:保定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7498号“米思 M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70874号“MISS米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2676号“Miss tex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4157号“miss co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28394号“MISS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有巨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淘宝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1117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ISS”,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