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初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7000号“Re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740765号“re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3692号“re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商标注册证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ela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呼叫部分“relian”、引证商标二英文“relian”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