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实验室工作台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1422号“易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7726957号“易盛家私 EASY VICTORY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经营别称证明、申请人相关简介、申请人美国注册证明、申请人网络介绍及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盛”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盛家私”,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