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独角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1489号“UNICOH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02772号图形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委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985901号“优酷马 YOKOMA及图”商标、第5859499号“GOLD-MA及图”商标、第12725929号“TALENT LEAD及图”商标、第856160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