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7169号“恩斯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09114号“恩斯克”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随后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