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86307号“翼龙贷 ELOANCN eloancn.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翼龙贷 ELOANCN eloancn.com及图 17086307

阅读:108892 2018-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86307号“翼龙贷 ELOANCN eloanc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9类、35类、36类、38类、42类商品及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92456号“翼龙贷”商标、第378686…

  申请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86307号“翼龙贷 ELOANCN eloanc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9类、35类、36类、38类、42类商品及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92456号“翼龙贷”商标、第3786862号“翼龍 yilong”商标、第12285244号“翼龙 YILONG及图”商标、第15509885号“翼龙”商标、第1635634号“翼龙”商标、第13423594号“翼龙车吧”商标、第15118119号“翼龙”商标、第6984195号“翼龙”商标、第11094647号“龙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共存,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七已被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五、八尚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媒体报道、借贷平台使用协议、加盟协议、申请人官网服务介绍、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网络搜索结果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委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八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翼龙贷”与引证商标一“翼龙贷”文字构成相同,且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九的显著识别文字“翼龙”,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电子图书阅读器、电池、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云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第36类、第38类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6类、第38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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