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 HAMMARPRODUKTER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2768号“FIREF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90640号“FIREFLY”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