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新惠达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9711号“椰叔COC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66677号“COCO.NUT”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590147号“COCO.NUT”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使用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精致坚果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COCO NUT”,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