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网络零售企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7738号“鼓浪听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8983260号“鼓浪听涛”商标(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3501、3502、3503类似群上的合法在先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创性、显著性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41778号“E”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宣传使用资料、宣传使用资料、公司资料、撤三受理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体识别部分均由文字“鼓浪听涛”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