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茶知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3399号“KE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提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北京慧明星光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126817号“KEEP及图”商标、第9126782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为同一主体。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通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提交的名称变更通知显示:北京慧明星光商贸有限公司名称经两次变更于2013年11月6日变更为北京茶知己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