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8658号“星梦童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42350号“星梦童年”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0003014号“星空童趣”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知名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简介、系列图书封页、荣誉资料、发票等。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辅导(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 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仅一字差,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