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龙鑫轻钢龙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6482号“龙鑫裕国LXYGB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3588号“鑫裕及图”商标、第4388243号“鑫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