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博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8202号“欧宝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非金属建筑物;拼花地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6671689号“欧宝林”商标、第4881374号“CP.”商标、第6838227号“共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建筑物;拼花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橡胶地板;塑料地板;建筑用塑料条;非金属板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拼花地板;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