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ARNER BROS.ENTERTAINMENT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2973号“MONOL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知名电脑游戏品牌,在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3549号“MONOL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ONOLITH”与引证商标文字“MONOLITH”相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包和箱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