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闪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90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69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4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予以并存,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气象信息、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气象信息、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