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言茹誉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3日对第18552185号“艺凡星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NATIONAL HOCKEY LEAGUE(国家冰球联盟,简称NHL)在荷兰设立的子公司,主要负责管理NHL及其成员球队在北美以外地区的各项法律以及商业事务。申请人美术作品是国家冰球联盟中COLUMBUS BLUE JACKETS(哥伦布蓝衣队)的队徽和商标。申请人美术作品自2003年起就开始使用并作为队徽,通过持续推广和使用,该队徽已为包括中国在内全国冰球爱好者、相关媒体等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699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美术作品在中国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维基百科和百度上对申请人发展介绍;
2.相关网站对COLUMBUS BLUE JACKETS(哥伦布蓝衣队)及队徽介绍;
3.播放和发布COLUMBUS BLUE JACKETS(哥伦布蓝衣队)近况和比赛的网络截图;
4.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信息;
5.COLUMBUS BLUE JACKETS(哥伦布蓝衣队)官网和产品上使用申请人美术作品的图片;
6.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美术作品国外著作权登记证书;
7.经公证的中国版权局下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8.与申请人相关的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中国并不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损害,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有争议商标的宣传图片及相关合同。
在我委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准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现场表演;演出制作;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摄影”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止。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冰球表演;娱乐(为运动的图片,视频和电影预告片制作电脑合成的肖像和电脑合成的图案)”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著作权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独立显著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演出制作;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冰球表演;娱乐(提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维基百科中关于申请人和哥伦布蓝衣队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网站相关信息及经公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美术作品于2002年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首次发表,后于2014年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其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多个国家将上述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虽被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图形为其独立创作,但未向我委提交相关的作品创作证据材料。争议商标独立显著部分图形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构图创意、构成元素及整体印象等方面雷同,主体特征差异细微,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由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大众网络媒体和体育网站上对哥伦布蓝衣队及其队徽的介绍等证据以及引证商标在中国在先注册等情况,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有可能接触过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因此,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