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意典美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9520号“易食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27243号“易食代YI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相当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档案;2、网络宣传截图及宣传单;3、广告宣传相关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食带”与引证商标“易食代YISHIDAI”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