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1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71704号图形商标、第17272032号图形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