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三原华尔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3042号“老灶锅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10157号“井格 老灶火锅JINGGELAOZAOHUOGUO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