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润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7044号“润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而申请的。2、申请商标取自英文“RainBow”,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124106号“润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字形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识别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树木、动物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润葆”与引证商标“润葆”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