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莎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6795号“DACHSER Interloc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02781、4702782、9120359、4702783、4702784号“DACHSER”商标、第5728620、5728619、9122360、5728618、9120358、5728617号“DACHSER Intelligent Logistics”商标、第4552677号“超捷Dachser”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均已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35、39、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