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58663号“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92337号“深牌SHE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643515号“深S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014889号“三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在“洗面奶、化妆品、化妆洗液”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有注册商品为“去污剂、上光剂、研磨膏、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
2、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3、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琥珀香水、古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淡香水、香水、花露水、柔肤水、薰衣草水”(以下称复审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有效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其复审的“琥珀香水、古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淡香水、香水、花露水、柔肤水、薰衣草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