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20422号“MAKEU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KEUGG 21220422

阅读:95846 2018-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献亚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0422号“MAKE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67909号“MAKE UU及图”商标、第13917021号“UG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

  申请人:马献亚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0422号“MAKE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67909号“MAKE UU及图”商标、第13917021号“UG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AKEUGG”中“MAKE”为常见固有词汇,申请商标易分别识别“MAKE”、“UGG”。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UGG”,整体组合未形成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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