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佳一引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1129号“vipmat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vipmaths”中“vip”的字体明显大于“maths”,容易被区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认读。“vip”即“贵宾”,“maths”译为“数学”。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的广告宣传,而不是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