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6255号“京冀曹建投JING JI CAO CONSTRUCTION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第35、36、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474721、7464018、8252494号图形商标、第19156853号“启庆投资QIQING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15581413号“黔中信远及图”商标、第5512002号“SUHAO及图”商标、第7455596号图形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