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30096号“咖啡教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系对在先第6300373号“咖啡教室”商标的延续性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71438号“咖啡24创业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按照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可以区分服务的来源。4、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3、在先商标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咖啡”,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