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32405号“THE OFFICIAL SPONSOR OF MOTHER NA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 OFFICIAL SPONSOR OF MOTHER NATURE 21332405

阅读:75179 2018-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2405号“THE OFFICIAL SPONSOR OF MOTHER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将其译为“自然力量的官方赞助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2405号“THE OFFICIAL SPONSOR OF MOTHER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将其译为“自然力量的官方赞助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海外及其他地区商标注册证及翻译文件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HE OFFICIAL SPONSOR OF MOTHER NATURE”可译为“自然力量的官方赞助者”,指定使用在铁路车辆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关申请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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