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化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8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引证的第7660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90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示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