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众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8606号“众方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80096号“众方及图”商标、第13469493号“众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宣传图片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众方办公”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众方”,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