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0611号“F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eel 21040611

阅读:105796 2018-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乐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611号“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奶瓶用奶嘴;静脉曲张用长袜;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683415号“f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青岛乐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611号“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奶瓶用奶嘴;静脉曲张用长袜;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683415号“f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1006群组的商品已被商标局全部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理应予以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1173号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婴儿奶瓶”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奶瓶用奶嘴;静脉曲张用长袜;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项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40611号“F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eel 210406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8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