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乐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611号“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奶瓶用奶嘴;静脉曲张用长袜;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683415号“f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1006群组的商品已被商标局全部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理应予以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商品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1173号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婴儿奶瓶”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奶瓶用奶嘴;静脉曲张用长袜;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商品项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性玩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