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294308号“万世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420630号“萬事红 Wanshi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48532号“萬世 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10月9日做出的2017撤Y01168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世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萬世”,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