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5103号“中检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1月22日予以驳回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747320号“中检网络溯源”商标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