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0614号“BRAND UN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AND UNiQUE G1290614

阅读:30778 2018-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NDREA MESCHIARI和共同共有人SANDRO POLI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614号“BRAND UN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为ANDREA MESCHIARI和共同申请人SAND…

  申请人:ANDREA MESCHIARI和共同共有人SANDRO POLI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614号“BRAND UN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为ANDREA MESCHIARI和共同申请人SANDRO POLI共同递交。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93503号“UNIQUE”商标、第1375911号“唯一 UNIQUE”商标、第5179571号“UNIQUENESS”商标、第5179572号“UNIQUENESS”商标、第3960415号“UNIQUE”商标、第4253487号“优你客;UNIQUE”商标、国际注册第1116838号“UNIQUENESS PINKO UN”商标、第8904297号“优妮可 UNIQUE”商标、第5028787号“唯一”商标、第12107157号“JUST UNIQ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UNiQU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UNIQUE”、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UNIQUE”、引证商标三、四文字“UNIQUENESS”、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UNIQUE”、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UNIQUENESS”、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文字“UNIQUE”、引证商标十文字“JUST UNIQUE”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UNiQUE”与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文字“唯一”中英文对应,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状态存续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90614号“BRAND UN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AND UNiQUE G12906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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