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际金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6504号“出签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及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设计思路、申请人域名注册证及相关信息、申请人微信小程序及微信截图资料、合作协议及收据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出签了”组成,其在指定的安排游览等服务上使用,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服务标识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