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双辉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8710号“直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3105714号“直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直药”组成,其中“药”字作为商标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直”字为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显著文字,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直”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