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贝之家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2948号“Mama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53682号“MiniKids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