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居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0771号“居然生活体验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7890号“居然”商标、第3862435号“居然”商标、第20854956号“居然装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且指定服务不尽相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初审公告异议期,权利状态不明,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69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居然生活体验馆”组成,其中“生活体验馆”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居然”为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显著识别部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居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审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