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广东远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8416号“藏木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0类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58362号“藏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人介绍、引证商标档案、撤销申请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藏木楼”与引证商标“藏木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