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国地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56484号“寰宇野生WI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295802号“寰宇宽频;BROADB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待撤销后,其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这一服务项目,因此,第3947212号“寰宇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7394603号“寰宇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商标局全部驳回,现处于钧会驳回复审审理过程中。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二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申请人第11831223号商标注册证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574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