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禅拳道武术院
申请人因第14574031号“太急怎 TAI JI 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商标的第12974114号“TAIJIZ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后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录像带发行;演出;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见1580期《商标公告》)。商标局引证商标的第12972932号“TAIJIZEN”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