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企鹅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6911号“企鹅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712596号“企鹅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域名注册情况;官方网站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